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3年27.3万件,法律监督何为?

2022-02-08 19: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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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30日,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二次新闻发布会在京举行。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一新在发布会上介绍了全国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对2018年以来政法机关“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开展大排查,认定公安系统27.3万件。公安系统因执法办案等问题处理处分干警9.6万人,近八成涉及有案不立、压案不查。

简单计算,就是说全国公安系统3年有27万个案件“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平均每年在9万件左右。这个数据还是比较惊人的,按每个案件涉及到1人计算,也就是说至少每年有9万人逃脱了法网。

罪恶得不到惩治,无疑是对善良的嘲讽,也是对社会公平的侮辱。用法者失其人,法即宽平,亦能逞其暴于法之外。(沈家本语)

按照网上公开搜索到的公安机关“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清单”,整治重点是:

1、有案不立整治重点

(1)警情未依法及时进行分流;

(2)对群众上门报案,未落实“三个当场”(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要求,接报案后该受不受、该立不立;

(3)违法受案立案;

(4)对受立案情况不按规定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在系统外流转案件等问题。

2、压案不查整治重点

(1)履行法定侦查(调查)职责懈怠,受立案后不依法及时开展侦查(调查)取证工作,不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2)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不及时依法撤销案件、终止侦查;

(3)对发现新的犯罪线索,不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

(4)未依法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保证金不及时退还;

(5)对检察机关要求补充侦查不及时执行回复;

(6)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处罚而不处罚或者降格处罚的、决定治安拘留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的、不属于调解范围而以调代处的,对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需要行政处理的不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等问题。

3、有罪不究整治重点

(1)符合移送起诉条件不及时移送起诉;

(2)违规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侦查取证工作懈怠,保而不侦、以保代侦;

(4)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不规范;

(5)刑事案件降格为行政案件办理等问题。

说来,“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是现阶段制约执法司法公正,影响司法公平正义的突出问题。这些做法违反法定程序的要求,可能导致变相放纵犯罪,进而影响公平正义的及时有效实现,也是老百姓最大的痛点。

特别是对于有被害人的犯罪,因执法、司法机关怠于履行依法追究犯罪的法定职责,不仅直接导致被害人救济无门,还将严重影响执法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有些案件长期不破不立,更是严重影响老百姓的获得感。

从理论上讲,对上述违法行为除了党委、人大、政协、媒体等监督渠道,法定渠道就是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检察监督。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2021年6月15日)指出: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长期“挂案”等违法情形,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增强及时发现和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的能力,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发生。规范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适用,切实保障人权。

但仔细分析上述教育整顿中发现的全国公安系统3年有27万个案件“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案件,我们看不出有多少是通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功能发现的。当然,确实不能排除有一部分是检察机关发现的。

但公众会把这个功劳更多记在教育整顿身上,但这种教育整顿只能是临时性的,而不是长效机制。

要建立长效机制,就得在立案监督上下功夫,老百姓有监督的意愿,法律监督机关发挥监督的职能。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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